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受法律保护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延续合同至我的医疗期结束?公司应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吗?谢谢
更新时间:2008-03-01 00:50:40
问题描述:
吴律师, 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深圳,我和公司签定的合同是2008年1月31日到期,1月30日公司以对岗位有具体要求的含糊说法向我解释决定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并要求我当天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可在31日我意外发现自己带环受孕了,(我已生育一孩,所以3年前就上环避孕).故我将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的快递信函在31日发给公司,并且我也在2月份安排做了人流手术,目前在家休养.但公司给我的答复是,我属于计划外怀孕,公司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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