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更换了会计人员,年应纳增值税达43万元,建设初期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没有会计证,税法知识不健全,造成了此项案件,且处罚过程中企业态度良好,此案件企业法人和会计分别负何法律责任?公安局会怎样处理
更新时间:2008-01-22 01:39:26
问题描述:
07年5月,巩义市税务检查查出:05年企业建设初期,其会计将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下来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的抵扣,金额50000元。之后,国税就此案件对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由于其偷漏税金额超出了企业应纳税额的10%,07年底,国税将此案件移交公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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