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房主是否还能收回该房产?第二,如果能,是按照我与原房主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卖房价返还给我,还是可以向原房主主张补偿,如可以主张补偿,应按照什么方式计算补偿费用?
更新时间:2008-01-06 09:43:23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5月份在葛洲坝城区购的房产一处,因当时葛洲坝集团房产不能向非葛洲坝职工转让,所以未及时将该房产过户,如今该房产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原房主已不在宜昌市,经多方联系,原房主现在不配合过户,且有意提出收回房产的要求,在当时买房时,我已和原房主,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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