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够主张那些诉讼请求: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X万元整,以及此商品房现在价值与当时购买价的溢价差价:11万。2、购房款利息(以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3、装修费:X万
更新时间:2007-12-20 12:23:47
问题描述:
考虑的吾子与儿媳已经结婚之事,并考虑不久后我与丈夫与儿子共同居住,故采用“商品房合同转让的购买方式”,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由呼和浩特市地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赛罕区创业路的鑫海小区壹幢陆单元陆楼东户,合同约定在2006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由被告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已根据被告要求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身份证件等资料,并支付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 )元。但被告迟迟不办理,经过原告多方查询发现,被告“五证”不全,在不符合预售商品房的法定要求的条件下,隐瞒事实,公开销售。目前,仍然不能确定何时才能不齐相关手续,办理《房屋登记证》。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相应责任,并解除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蔑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在手续不全的时便公开销售房屋,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错误的信息诱使原告购买“五证”不全的商品房,直接造成了众多住户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恶果,以致于影响到我家住房的出让等,直接影响了儿子名下第二套住房的购买,以致于无法为孙女办理落户手续,影响到入幼儿园、上学等相关事宜。
此案因被告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利用优势地位坑害消费者所致,为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为更好地维护和发扬“诚信”的社会风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所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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