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是否可就上述7,8月份两事件提出仲裁?2,H公司将本人的事假作为矿工论处,扣除本人7月份全部工资和奖金是否合理?3,H公司可以调动本人工作岗位,但是否可以在8月份无故令本人待岗?只按
更新时间:2007-09-29 11:18:01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5年9月在H公司工作,受聘为业务助理,2006年5月被提升为业务区域经理。2007年7月24日,H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又将本人降职为业务助理,本人于2007年7月25日提出辞职。
其后交接期中7月27日(星期五),7月30日(星期日)本人请事假两天,由于事出突然,本人不在公司,并未提前填写请假单,只能于26号晚上电话通知顶头上司,上司电话中表示知晓该事,并未表示不同意。事后,公司老板知晓后,不同意本人的请假,以未通知行政部门,没有事前批准的请假条,未经公司同意为由将这两天做旷工论,扣除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和奖金。(公司规章规定:如果事先未经公司同意,事先没有经批准的请假条,视为旷工,矿工两天的,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
其后,8月1日,公司正式通知本人待岗,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工资,至8月24日交接期结束。(本人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及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调动个人工作岗位,个人应予以服从)
最终,7,8两月,本人7月份工资奖金未拿到,8月份只拿到700-800元工资,扣除缴金和税,两个月到手的工资只有3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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