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
更新时间:2008-05-21 07:37:34
问题描述:
张某与李某结婚18年,婚生儿子张飞现年17岁,2006年李某提出与张某离婚,但财产分割:李某与丈夫张某离婚并主张分割属共同财产的现住35平方米的房屋。如判归张某,张某应补偿给9万元,如张某放弃,李某给予张某9万元补偿。该房经评估为18万元。张某对李某主张提出异议,理由是:婚后共有房屋是有两处,一处是张某结婚单位分的福利房,02年买下产权,产权人为张某,另一处是03年买的商品房56平米,产权登记在两人婚生的儿子张飞名下,张飞现年17岁。登记在儿子张飞名下的主意是李某提出的,目的是李某说这样她能向单位要求分得房子。经查两处房均在两人婚后所买。所以张某主张一人分一处,互不应补偿,张某现住在36平米的房子,李某现住在56平米的商品房。但李某不同意张某主张,提出理由,自己现住的房子是儿子张飞的,产权人是张飞的,给张飞,当初张某也是同意的。二、张某现住的36平米的福利房已经评估为18万,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要,应拿9万元补偿自己。三、张某在李提出离婚后一直没有给予儿子扶养费,儿子判给李某,所以要张某拿出9万补偿费,张某又提出,家中还有存款1.4万元在李某手中,自己有病已下岗,没有抚养费给儿子,如自己再有工作,有钱了,一定给抚养费,只是不同意李某要分房财产主张,最后法院按李某主张判张某住36平米福利房,但补偿要李某5万,另一处房,因产权人是张飞,所以不与本案有关。我询问针对本案事实,法院上述判决正确否,不正确,应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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