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旨:合理合法我该承担多少1分都不会少。反之,多1分都不承担。还望律师给个思路、判断和方向。并望得到律师的法律支持。保持联系,
更新时间:2007-10-07 15:26:41
问题描述:
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开的出租车发生自燃(现已定性自然火灾),造成大约5.5-7.5万元的损失,自然险保险公司最高理赔3万左右。差额部份公司要我承租人承担。公司的计算方式:车总价8.5万/6年使用年限(该车使用年限余1年整)+该车安装的附属设施1万=约2.4万。
该出租车的所有产权均属公司所有,我只与公司签定了两年的承租合同。在承租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引起的产财损失,在承租合同没明确签定:在不可抗力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那方承担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要承担不属于自已财产的赔偿的义务?。没想:我租用该会司房屋若干,在合同租用期内,由不可抗力的洪、台、风、火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损毁,是否也要承租方赔偿?。
请问:车辆的所有保险金均由承租人支付,公司协助走程序。保险理赔款应由谁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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