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1、两级法院的裁定哪个是正确的?2、仅凭某机械公司的异议书及某机械厂的主管部门某企业公司在异议书上写了“情况属实”并盖章,没有其他证据,中级法院就能认定某机械公司是以竞买的方式而非无偿的方
更新时间:2007-08-11 01:28:21
问题描述:
2003年,我公司与某机械厂(集体所有制)的合同纠纷经区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某机械厂支付我公司货款80余万元,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40万元,余款于2003年9月15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某机械厂仅支付我公司10万元,余款70余万元再未支付。我公司于2003年12月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区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5月10日在某机械厂内查封了其4辆卡车、1辆轿车及部分设备。此后,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去某机械厂,欲执行被查封的财产,但每次都遭到在场职工的围攻,以致无法执行。
2006年9月1日,某机械公司向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某机械厂被区法院查封的车辆及设备已于查封前被某机械公司购买,又称某机械公司是某机械厂的50名职工于2003年11月投资设立的,而某机械厂已于2003年8月31日改制结束,其资产整体出售给某机械公司的50名股东,即原某机械厂的50名职工。某机械厂的主管部门某企业公司在异议书上写了“情况属实”并盖章。
为证明其异议成立,某机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某机械厂改制方案》,其中关于企业改制的形式为“先整体终止、解散,职工身份置换后重新组建新企业”。
2、《某机械厂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资产处置的决议》,该决议经占代表总数90%同意予以通过,其内容有“将企业所有资产出让给重新组建的孙某(某机械厂厂长)等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某机械厂使用的厂房、场地是另一集团公司的。孙某等人的某机械公司先是在某机械厂成立的,后迁往他处,并带走了某机械厂的设备等全部资产(包括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某机械厂将厂房、场地退还给了集团公司,又于2004年10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这样一来,某机械厂就凭空蒸发了。
据此,区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追加某机械公司为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06年10月18日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2006年12月20日,中级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区法院的民事裁定。其主要理由为:1、某机械公司接受的是某机械厂的部分资产而非全部资产;2、某机械公司是以竞买的方式而非无偿的方式接受了某机械厂的资产;3、不能证明某机械公司与某机械厂之间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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