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劳动争议能胜诉吗?
更新时间:2007-06-29 19:14:48
问题描述:
申诉人系某高校校办厂的职工,技术职务工程师。95年2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书》,以“自筹资金开发新产品”的名义办理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申诉人)享受晋级、提薪等各种国家待遇(按在厂职工的条件),并记入档案,待协议期满后恢复享受”;“本协议期限暂定一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再续订或取消”。该协议履行至96年、97年期满后,厂领导均在原协议书上批注“同意续订一年”。此后企业领导又更换了2任,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没有再签订合同,以申诉人实际缴纳原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其中含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的方式延续至07年3月份。在此期间,被申诉人每年都按申诉人在编在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07年初申诉人即多次向被申诉人口头申请回单位工作,并于4月28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复职。被申诉人于5月14日给予书面答复,称“由于近年本厂效益不佳,无法安排人员,经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待改制时由学校统筹考虑”,要求申诉人每月应向其缴纳管理费200元。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答复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规定和原协议书关于续签协议需经双方协商同意的约定,侵犯了申诉人的劳动权利,应根据《XX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申诉人的工资损失、加付申诉人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并按国家规定恢复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及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劳动保障待遇。为此,特向贵委申诉,请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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