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该如何透过法律途径追讨呢?有无法律追诉期限制呢?可直接在重庆市提告吗?劳烦说明,谢谢!
更新时间:2007-06-05 11:00:08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2005年元月份,我一朋友姓胡因在重庆做生意找我借钱,因为是朋友关系我就没有要他写借条或欠条,而是让他写了一张这样的收条;其内容如下:今收到王更生先生存放于本人处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由本人代为保管,王更生先生定于2006年元月08日取回,期间无任何利息及保管费用产生。
取回日到后对方均未能按时还款,至今我已找不到对方了,对方的户籍地是在新疆,但不知道其详细地址
注:收条签定地方未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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