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门诊部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中没有产科接待孕妇来做产前常规检查和开具处方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8-04-30 15:42:28
问题描述:
你们好,在这里向各位诉说一件真实特别案件:
孕妇姚XX怀孕后即到江西省**红十字会门诊部做检查,2006年12月24日在该门诊部超声波检查后,就发现是双胞胎,即定期在该门诊部做检查,均未发现妊娠异常,全家人对孕妇倍加关爱.2007年6月29日孕妇又到红十字门诊部检查,超声波显示:1、双胎头位较好2、胎儿未见异常。检查尿液为WBC:+++.随即骆阳辉医生(该门诊部法人代表)给孕妇开具了一剂有十三味药处方,并在该门诊部点药见6月29日处方2007年7月1日,孕妇遵医嘱服用三次药后,第二天自感不适,即到铁路医院向医生询问,医生告知注意休息.7月3日下午起,疼痛难忍.深夜孕妇到铁路医院,入院才一个多小时,7月4日1点左右行破腹手术,男婴情况不佳,即送市立医院救治,十六小时后夭折女婴胎死腹中。
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 骆**医生开具的十三味药中,其中有四味药对孕妇是属禁用药川,怀牛膝,通草,瞿麦且用量较大,这些药物可使子宫收缩,引发早产.导致一女婴死于腹中,一男婴16小时后夭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起案子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1.请各位大律师说说,该门诊部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是不是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2.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范围中有妇科而没有产科这一项接待孕妇来做产前常规检查和开具处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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