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查询过有关劳动合同条例,没有找到对于试用期出差的员工进行解聘的相关规定,这是第一点我想问的.对于出差在外的试用期员工进行解聘,劳动法是否有相关保障.2)上海代表处不是与我签订合同的甲方,他们
更新时间:2007-05-16 19:21:01
问题描述:
本人于本年2月8日与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上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外企服务分公司签订雇佣条约.甲方是上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外企服务分公司,乙方为本人*.试用期为2.8-5.7.本人在上海代表处工作1个月后于本年3月7日被派往广东佛山监督供应商工作,但在5月7日试用期最后一天突然收到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小姐的电邮通知我被解聘.电话中亦未说明原因为何,金小姐表示她只是转达美方主管意见.5月7日合同甲方还未办公,在第二天5月8日甲方给上海代表处发出了离职通知,但是盖章人却是上海代表处,而不是乙方.还有,离职通知上的签署日期是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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