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该按照公司计算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呢?
更新时间:2007-04-24 21:46:12
问题描述:
我在2001年9月进入**L公司深圳多媒体研发中心工作,并于2004年10月申请调户,在得到公司领导批准后开始办理,但是由于劳动局审批的原因,一直到2006年7月才正式调户成功,之后2006年8月按照公司的规定重新签了3年调户之后的劳动合同,上面有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赔偿的补充条款。2007年3月我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今天公司通知我赔偿的金额是1.2W多,我咨询了人力资源部,说是按照我现在的月工资*(36-8)/12计算,而公司在3月份调整工资,还给我加了500,而赔偿的月工资就按照这个来计算。这合法吗?
而我去年6月份给一个同事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清楚的记得,他的算法是:(36-已工作月)/36*月工资,他还差一年多才赔了1K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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