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的损失由谁补偿?新的物权法有何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07-04-26 09:45:50
问题描述:
我于04年10月买了一处一楼住宅.因为地处高中和小学交界,可以搞经营(开发公司也是这样宣传)所以一楼以3.4搂同等价格销售.因为小学是当地6所小学综合指数最高的学校,这个搂价格较高.可06年7月合并学习竟然把这所学校合并走了.该学校用地被令外开发公司用做商业用地.现在正开工建商品房.为了经济利益不顾百姓利益在我们楼区正东建3栋楼.这3栋平行位置是我们楼区2东楼之间.估计上午的阳光被严重遮挡,我们这栋楼东侧房屋2次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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