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公司有违劳动法的话,我们可以要求它更改以上结算方式,并追讨回多年来少算的加班费吗?
更新时间:2007-04-09 12:01:28
问题描述:
本人在广州市一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上班,由于要24小时营业所以实行三班倒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固定休息一天(即今月休周一,下月顺延休周二,如此类推),每月工作25-26天.现时公司给我们的工资结算方式是:每天工作6.67小时,加班费:1.33小时*1.5倍(每周合计总工时为52小时).周六及周日也是按如此计算.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休息日工资按两倍计算的法规,请问我公司这样做有否违反劳动法?我们算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工时制员工吗?公司曾答复说我们的工作制度只可按1.5倍算.另劳动法是否规定有中班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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