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种情况,公司如何处理为妥?我司办理各种证照挂失,登报声明,此费用可以追究那位财务人员的赔偿吗?很多人包括法院人员说此种事情打官司耗费人力、物力,难道让此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得逞吗?
更新时间:2007-02-07 10:33:55
问题描述:
我司东莞分公司要与深圳合并,东莞的员工调到佛山或深圳工作。其中一名财务人员说家在东莞,不愿离开东莞,她入职不到一年,要求公司给予三个月的补偿。公司认为不合理,她于2007年1月24日上午十时擅自离开公司一直未回,公司多次催促她上班(包括电话及信函快递到她家),她拒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为了开展工作,1月31日公司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保险柜(只有该财务人员有钥匙和密码),并邀请所租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和警务治安人员到场作证。打开保险柜后空无一物。她将她所保管的现金、账本、税务发票、国税证、地税证、社保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带离公司。
2月1日她在一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司和财务经理、人事部经理面谈,提出按劳动法给予补偿,她就交出所保管的物品。两位经理指出她的行为是要挟公司,责令她立即交还公司财物,工资计算至1月23日。她坚持要两个月的补偿,两个经理指出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涉嫌职务侵吞,必须对她的行为承担后果,不能给予任何补偿。她辩解她只是保管公司财物,没有私自挪用,不给予补偿拒不交出各种证照、现金等物品。她还辩称她现与公司在争议期间,是可以不上班的,此说法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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