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否可以认为王某已经违约?是否可以对定金不予退回?是否可以自己将房屋卖给其他人?2.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对于5万—10万之间的标的物的诉讼,诉讼费是否为3%?3。提起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07-01-22 14:23:37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
我父亲在**油田工作,原来在**社区**小区(六户)有一70型福利房,由于在**小区调房后,原来的房子可以自己出售,或者到时社区回购。油田住房政策只允许有一套房。
后来王某提出购买该房,并于2006年9月10日由王某起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此房位置,楼号,交易费用负担方式,以及购买价格。最主要一条为:如因政策或其他问题,楼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交易解除(合同失效),双方均无任何争议,同时甲方应一次性退给乙方(王某)定金(2200)元。
此后王某交了定金,并且签字确认。
2007年元月8日**社区开始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考虑到**小区为边远地区,所以政策允许无职称者可以购买70型房屋。我几次与王某电话联系告知已可以办理过户,但王某却迟迟不去,并提出由于过户后自己原来住的60型房屋无法留用,所以不能和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原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提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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