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恳望请教的问题是,即使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开庭当日,即使因原告提出要求法官回避而致使休庭、并使得被告证据得以后补,但初审法官当时的做法是否符合程序?
更新时间:2007-01-22 11:03:03
问题描述:
初审原定开庭日期为2006年7月26日。
庭审开始时,主审法官先是当庭嘲讽原告不会诵读证据,口吻不很礼貌。令申请人感到尴尬。
紧接着,主审法官要求被告诵读证据,法官自己没找到被告的证据,这才发现法庭和原告竟然都未拿到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主审法官要被上告交证据,被告称只带了一份。
这时,主审法官既不说明被告是否已过举证期限,也不给原告答辩期限。竟同意被告先独自拿着用,说以后复印两份再交给法庭。接着就宣布继续庭审。
原告为被告及法官态度所激,提出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从而休庭。后原告回避请求未获准。
法庭于2006年8月3日将被告证据通过快递送达原告。
初审后于2006年8月28日重新开庭。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