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陈某(承包组,四个人股份,但合同上只有陈某与村委会的签字)与村里承包了一片防护林,1993年陈某承包组以一万元人民币,把这防护林全部转让给其组员林X,现在合同到期了,村委会要去砍阀。而林X为
更新时间:2007-01-18 23:48:50
问题描述:
1985年陈某(承包组,四个人股份,但合同上只有陈某与村委会的签字)与村里承包了一片防护林,1993年陈某承包组以一万元人民币,把这防护林全部转让给其组员林X,现在合同到期了,村委会要去砍阀。而林X为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上法院告村委会。要求按合同上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初级法院判林X的主体资格不成立。理由是原始合同上是陈某与村委会签的合同,而林X没有与村委会订立新的转让合同。但是林X后来起诉到中级法字,并补充了一张证明(新证据),“是当时村委会副书记证明上面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证明是转让给林X,一切义务和权利由林X承担,只是由于当时村里的出纳外出,所以没有订立更新新的合同。而且陈某及其它组员也与林X立了一张新的合约。(后来村里开荒,毁坏了一片树林,也赔了林X的钱。“零星支出证明”内容写:因为XX的需要,赔偿植树费500元)现在起诉到中级法院,法院办案人员,要求林X主动去撤诉,要求以陈某为原告,向初级人民法院重新起诉。中级法院说如果不撤诉,就要维持原判,如果自动撤诉,只收50元诉讼费。这合法吗?请问中级法院有错吗?现在林X应该怎么办?是撤诉还是由中级法院去判决?
如果林X撤诉了,重新向初级法院起诉,那么陈某还可以成为原告吗?证明书上说明了全部转让给林X了。陈某还具备原告的权利吗?不知道中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陈某过世了,陈某的妻子不认识字,不懂内情,受到村委会的欺骗,并以书面证明承包权已经交还村委会了。
现在林X要求全权代现陈某,请问一个是由陈某哪一个继承人为原告比较好,他的儿子还是他的妻子。(陈某的妻子现在已经明白一切了,愿意为林X出庭做证。)
是不是让陈某的继承人写一张证明,让林X全权代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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