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求助的是:1、上门闹事的共同犯罪人推翻先前在警方的供词作为旁证,在法律中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重新立案?2、被自行涂改的病历卡作为证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6-12-27 20:16:28
问题描述:
一人纠集他人上门寻衅闹事(将他人打成重伤),闹事者出手伤人时误伤了自己(构成轻伤)。案发后,当地检察院对闹事者的行为提出公诉,法院认定闹事者有自首情节予以轻判,其他共同犯罪人赔偿经济损失。
不了,闹事者推翻先前的供词,又用自行涂改过的病历卡(伤者自述伤口是“压伤的”,后又自行涂改成“咬伤的”)作为证据立案,闹事者借此反咬一口,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自诉。一审法院立案后,以“本案缺乏罪证”作出驳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伤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罪证确尚不充分”作出予以驳回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闹事者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新证据(上门闹事的共同犯罪人补做的旁证推翻了先前在警方的供词,是翻供),一审法院凭此作为新证据予以重新立案,但在庭审中同伙的旁证都证实“没有看到伤口是怎么造成的”。而一审判决是判定被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久拖近2年了,却迟迟不予结案,二审法院仅以口头告知“久拖不决,是法院领导的意思;但久拖不决的书面告知书,法院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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