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更新时间:2004-08-11 20:42:01
问题描述:
某单位职工在一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2年,在一次常规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某种慢性疾病,尽管如此,该职工仍然努力工作,并未因为疾病的原因而耽误工作。然而,第二年,该单位人事部门以单位的名义强迫该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该职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于是停止了其工作,让其请长期病假。不辛的是,该职工的合同年底到期后,其他同事都与单位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其因为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能够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就是说,单位不与其签定合同,其是否将被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上说,“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单位这样的做法岂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该职工如何才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