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房产继承问题
更新时间:2008-03-30 22:24:38
问题描述:
我是个老年人,从小和父母生活在上海,1958年为响应国家支内建设号召来到河南工作。我的大姐、二哥和妹妹3人在上海工作。早年我的父母去世后,在上海遗留下的祖屋住宅由二哥一家5口人居住,1989年为了房屋过户,家在外地的我按照二哥的要求写了个字据(原文:我叫甲,是乙的妹妹,我同意将父亲丙的房屋遗产权让我二哥乙继承。)。2004年我二哥去世,现上海祖屋折迁,可获上百万的拆迁费,我的大侄子(二哥的儿子)说我已经放弃继承权了。
请问:
1、我可以拿到属于我的那份遗产吗?(我的大姐和妹妹由于89年做的是口头声明,现在每人能拿到十几万。)
2、89年我不懂法律,当时写那份字据只是为了我二哥房屋过户用的,不是为了放弃继承遗产权(这些上海的亲友都知道的)。我误解了二哥让我抄的那份字据并且我现在的家境不好单独就我放弃继承也对我不公平。我可以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变更或撤销我以前写的字据吗?(我的大姐和妹妹可以为我作证。)
3、我的字据是通过信件邮寄到上海的,可以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说我当时要求了签订确认书,但是后来没有签,所以那份字据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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