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回复单”是否仍有效(时间上己过三年,主体不同)。2、建设局在未征求相邻方的意见下是否可以直接许可。3、有何救济方式。
更新时间:2006-12-09 10:34:33
问题描述:
11月4日,缙云县中心巷133号在西边阳台上升高建阁楼,当天城管大队发放了停建通知,但于11月9日起,该户又不断升建,城管大队一共前往7次仍于11月28日该户抢建成功,城管大队说主要是该户持有一份2003年11月9日由建设局发给133号原户主的一份“建设规划回复单”,回复单主要内容是允许原户主按1:2“平改坡”,并注明不得有其它建筑,“回复单”是手写,133号房于2003年12月份被现户主所购,该户主实际上是在阳台的一半处建阁楼,133号与134号房二房相距仅不足三米,南北而建,其升高后给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给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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