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公司拒绝补偿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03-04 20:50:57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是在2005年11月入职“长沙锦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年二月,我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时间。
今年二月四日开年会,年会上总经理提出“如果年后(即二月十一日)未接到公司通知上班,就另觅出路(即解聘)”。
年后,我未接到公司通知,于是二月十五日我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总经理出具《辞退通知书》,他拒绝,并说这是公司裁员,我说“劳动合同法中说明,除破产等原因,公司不可以裁掉我”。经过我再三要求,总经理在《辞退通知书》理由一栏内填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核不过关”(但公司不能出具我的考核情况表),在《解聘通知书》的日期一栏内填上二月四日(即开年会日期)。并要求我在七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问,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多时间,并不是试用期,现在才提出我考核不过关,理由是否太牵强??
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多时间内,公司都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给我们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最后,我提出来,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总经理一口拒绝。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都明确了,我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请问:
1.我最多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2.开福区劳动仲裁科要求交纳几百元不等的仲裁费,但据我说知,仲裁费在2008年1月1日已经取消,请问,我是否还要交纳?
3.我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我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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