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⑴在未考虑职工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有权这样处理吗?⑵如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⑶职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7-01-23 05:25:2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一个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于92年停业,职工们各自谋生。在此期间,镇政府主持,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场、汽车还了银行贷款,只将库房、办公室出售所得,按50元/工龄给职工作了分配。近期,职工搜集到有关证据显示,95年企业由国有被变更为集体所有制,签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至97年,注册资金30万元,且留用原企业职工15人,变更表上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及政府的公章,但这一切职工一无所知,也没有一个人被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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