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真的不适用合同法么?2,我现在很怀疑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公正性,因为开庭后,我发现她和我们公司的代表有说有笑,明显是认识的,而且我怀疑原单位利用行政方面的关系,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
更新时间:2006-10-15 09:55:30
问题描述:
我想和现在的公司(xx车辆有限公司,国企)解除合同,我签的是3年的合同,工作满13个月后,递交辞职报告,申请一个月后正式离职,得到领导批准签字!!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要求我交纳违约金,数额为辞职前12个月的所有劳动所得,我已经交纳,并办了辞职手续!
申请劳动仲裁后,开庭后仲裁员给我打电话,说我虽然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说只要合同没有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约,而且我以合同法为依据的要求都不接受,说劳动争议根本不适用合同法
我认为:我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30天申请的辞职,同时我的辞职报告得到领导的签字同意,也就是说,对我辞职一事,单位和我已经答成合意,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所以我认为我是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合同都已经无效,自然不存在违反,所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我主张我签署的劳动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一个,可是我签的合同却规定我要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和合同法相抵触,所以应是无效条款。
另外,根据合同发有关违约金数额的限制规定,说明我国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质的,而开庭的时候,我原公司无法对我造成的损失做任何举证,所以我认为,我不应该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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