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请教一下5个法律问题:1.请问:该职工想复议申请补办社保及退休的话,最迟什么时间要申请呢?应那个部门申请呢?2.请问:该职工长期脱岗的情况下糖厂没有与职工解除劳动手续,持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呢?辞
更新时间:2006-09-24 00:38:20
问题描述:
我有件事情想请教一下,情况是这样的:我妈妈本是广西钦州市大寺糖厂的固定职工,于1949年7月出生,1970年1月参加工作(广东中山糖厂},1976年12月因调动关系调入广西钦州大寺糖厂。1984年6月因搞调动关系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离开糖厂回到广东广州,1986年离婚,之后一直单身带着两个女儿在广东广州生活及居住,没有再回广西,由于购房入户口,直至1999年才回糖厂搞户口迁出事宜。当时在单位意见栏里还证明我妈妈是糖厂的职工并打印一份辞职批复原件给她(注:我妈妈在1984年6月至1999年12月从没有书面申请过辞职,糖厂在职工脱岗过程中也没有对妈妈有任何处罚及批文,而糖厂1999年12月有辞职的批复并没有在单位将这份批复存根,在同年的7月份我妈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意识不强都未察觉没有办理任何有关手续),2001年7月户口正式迁移,我妈妈要求将其档案连户口一并转出,但糖厂说我妈妈的档案资料不在糖厂,并写了一份去劳动局申请证明把档案自带回户口所在地,以使当地派出所批出户籍后存入当地劳动局。劳动局答复档案应该在其单位保存,而不是劳动局保存,经过几次向单位及劳动局询问档案的去向,都找不到档案所踪。在今年8月中旬,我在网上看见一编关于我妈妈糖厂改制后全厂职工享受相关的待遇后,再次咨询糖厂整理职工资料里有没有我妈妈档案资料,单位答复我妈妈只有一个档案袋,里面只有一份在广西钦江糖厂培训招工表,至于我妈妈是何时参加工作,何时调入糖厂及在糖厂的工作过程完全是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是享受不到任何待遇。经过多次查询,终于查到我妈妈的原始档案可能会在旧的劳动局里面(注:钦州市分为两区,糖厂属钦北区所管辖,新劳动局是钦北区,旧劳动局是钦南区)。于是在今年的8月29日再回到广西钦州市查找我妈妈的档案所踪。在钦州市旧劳动局找到我妈的1976年12月调动介绍信及劳动局将其分配到钦州大寺糖厂为固定职工的证明。8月30日,以糖厂漏报我妈妈的参保,我妈妈本人已经向当地劳动局提出申请社保补办手续及退休,有关人员在调查我妈妈是否是固定职工时,在单位里资料其实就是我妈妈的原始档案,在8月31日应劳动局要求,我将妈妈的档案借出给劳动局及经贸局同时确认我妈妈是固定职工的事实,但唯一的疑问是我妈妈从开始工作到离开再回单位搞户口那么长时间是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据存根,由于单位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今天的争议 。9月11日当地劳动局回复妈妈的申请:按桂政劳办字[1999]70号文件规定 补办手续在1999年12月31日前补办缴费手续,逾期不准予办理 。但我妈妈在1999年及2001年曾两次回过单位搞户口迁出都提及档案迁移手续,由于单位档案管理不善,单位从没有提及有这一文件的规定而且并没有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完成转移档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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