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合同合法有效吗?附加条款受法律支持吗?2、如不合法我可以申诉吗?如何维护我的权益?3、单位现要解聘我,我能得到劳动补偿和养老保险补偿吗4、我能讨回保险的补偿的机率有多少?
更新时间:2006-09-02 21:46:47
问题描述:
我与南京某校在2004年09月0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三条“劳动报酬”中附加了条款(双方约定实行协议工资制,每月1500元-含各项保险福利在内)。因当时我们单位没有给合同工缴纳保险,所以对此条款不明白之处也就没有追问。2005年单位给合同工缴纳了保险,而我受此附加条款约束单位没给我缴纳任何保险。第二年合同到期单位也没和我续签合同,现仍在此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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