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应该交这5000元的违约金吗?(2)网上很多地方有文章说: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问这是哪个法律文件里规定的?试用于2004年11月签订的就业协议吗?(3)
更新时间:2006-08-29 19:25:42
问题描述:
我2004年11月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合同期两年(包括试用期6个月),交保险,工资待遇,转户口,违约金5000元。2005年7月1日我到公司报到,半个月后和公司签定了试用期合约。该合约规定:毕业生保证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包括试用期6个月),违约金5000元。但公司在试用期6个月里,没有给我们交保险,理由是公司惯例,试用期的员工不交保险。2005年12月底,也就是满试用时,公司让我们签正式劳动合同,我当时以不知签正式劳动合同后工资具体是多少为由,拒签了这份合同,随后他们一直也未跟我签正式劳动合同。我就这样一直在公司工作到现在。公司也发我的工资(包括后来的转正增长工资)。但以我没有签正式合同为由,没有给我交保险。因此从到这家公司那刻起,公司一直都没有为我交过保险。昨天我提出辞职,公司却以学校的三方协议中的两年合同期为由,要我交5000元才给办离职手续。因为户口档案都在公司,所以我要将这件事处理好,可又不知是不是得交这5000块,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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