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要我出该培训的费用,但是我认为,这是公司指派我去的,当初也没有培训合同或者是协议,证件是公司在使用,并且我无形中还负担了公司相当大的安全的责任(也担负了公司一部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我是没理由
更新时间:2006-08-07 22:39:27
问题描述:
我在该公司担任人事总务一职,2005年7月10日之前,我同该公司总经理李高德同属富士康科技集团’NWE部门,也是上下属关系,2005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李高德筹备办公司, 2005年7月10日经朋友介绍加入了该公司. 2005年8月,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达一份通知,内容是要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故,于2005年8月我受公司委派在清湖文生培训中心参加了该三类人员中的安全主任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总计费用为一千多元. 2006年7月31日,因我家有事,故需要返乡处理,因时间较长,我提出了辞职申请,申请期为半个月,因总经理李高德返台休假,2006年8月5日才返回大陆,所以等总经理返回大陆后在协商.备注(公司刚成立时企业法人注册是李高德,因总经理李高德现仍然在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作,富士康有规定在服务期间不得在外私自办厂,所以后来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改成了他的外甥女闻宝玲,但是公司总经理实际为李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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