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是前十二月平均应发工资的百分之70,有法文吗?我在看到过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同一概念,执行的话真的在条款上不能通用吗?
更新时间:2006-08-02 17:06:40
问题描述:
我是国营企业的合同期满终止人员,按有关规定能拿到生活补助费,单位已超过地方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我认为单位已恶意拖欠,但劳动仲裁说生活补助费不同经济补偿金,没规定截止时间,计算方法是前十二月平均应发工资的百分之70,不能追加百分之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还有我在网上看到过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同一概念,真的不能通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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