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就凭这张借条我就必须要给她35000元钱吗?她告我的诉状上是以我找她借钱不还并且她给的我现金为理由告的,可我哪里收到过她的钱呀!这不是事实。这个官司还有的可打吗?我觉得冤枉,我需要取什么证据呢?若
更新时间:2006-08-25 12:39:41
问题描述:
我想从我前任交往了4年的女友那拿回我的存折、银行卡及购房合同,要了多次一直不给,最后告诉我只有我给她5万元损失费才能还给我,僵持后,在又一次找她要东西时,她胁迫我说若我现在没钱就打个35000元的借条才能把东西拿回,当时我脑子里只想尽快彻底解决掉此事,一时心急写了这个借据,但她只把所剩无几的存折和卡还给我,购房合同没给,告诉我等到拿了35000来再给。后来我就去她家想要回那个合同,在她当时没在场的情况下,她的母亲私自做主把购房合同给了我,但告诉我要拿1万元赔付给她女儿,我当时答应了。隔日后她女儿从外地回来得知此事后又来骚扰我说我把合同骗走的,这种情况下我马上取了1万元在某天中午送到了她家想让她别再来一次次纠缠,她爸爸当时在场。没想到,她仍然不罢休,一次次的找到我要房子要钱,我拒绝后,她凭着当时我被逼无奈下写的那个借条到法院告了我。(借条的开头我写的是收条,无奈下划掉改成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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