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不是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当时
更新时间:2006-06-23 22:36:13
问题描述:
我现在在一家国企上班,毕业时签的合同是四年,但是我现在只干了一年想辞职,同学告诉我劳动法上说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在法律上不构成“违约”从而不用赔违约金,但是公司说还是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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