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的情况属于自动离职还是旷工?2:单位工作时间为每周40.5小时,并经常加班。在2001年后实行了岗位工资。在平时加班和星期天加班的加班费按岗位工资除30天计算,而节假日加班费按档案工资
更新时间:2006-06-18 09:43:52
问题描述:
我于1994年参加工作,1999年调如本地一热电厂工作。2004年12月与厂方签定了5五年的劳动合同。 因为对单位的工作环境不满意,于2006年2月在没有递交递交辞职的情况下离开单位。至今(2006年6月)单位没有做任何的处理,现在单位说我是自动离职并催促我回厂办手续并且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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