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上情况,公司在绩效项目未计入加班核算标准上面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更新时间:2018-08-03 22:38:06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入职深圳南山区A\\**科技公司,公司每年与员工签定一次劳动合同,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是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我在内的7名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A公司给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分别有:1、工资待遇“总额为RMB2800元/月,其中标准工资1536元,绩效奖金980元,其它加班津贴RMB284,其中绩效奖金实行不定时发放制”2、其它约定“因甲方工种特殊,工作时间也按特殊安排,乙方工作44小时/周,超出的4小时按加班处理,此加班补助在员工工资和福利及补助中由甲方支付”。工资公司一个月分两次通过银行转入账户,15号发放标准工资1536.00和其它加班津贴284.00,25号发放绩效奖金980.00。并不是按劳动合同提及的“其中绩效奖金实行不定时发放制”,而是每个月都有发放,这是公司为了避免绩效奖金而加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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