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定明显不合法,但不知具体?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哪条哪点?我该如何做?找妇联、上级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或是劳动仲裁,拟或上述?可以详细点么?
更新时间:2006-06-30 13:08:15
问题描述:
我是成都市双流县中和镇四川省天然气化工研究院的一名女性工程师(99年大学毕业分配到单位),我丈夫(高级工程师)于上月正式合法办理辞职手续,单位通知我从6月1日起离岗放休,理由是他们依据经2003年单位职代会决议及经院务会通过的不成文规定:……辞职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院工作的,从批准辞职之日起,原则上要求其配偶一并同时辞职或调离我院。其配偶暂不能一并辞职或调离的,院可给予六个月的时间联系单位,在此期间待遇,按放休对待;六个月后未辞职的或调离的,院可提供1-2次上岗机会,未提供上岗机会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待岗对待,暂按双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提供上岗机会,自己不上岗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院办理辞职手续,解除其与院的劳动关系。在联系单位和领取生活费期间,不参与年度考核,不享受工资正常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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