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75条撤销权
更新时间:2006-05-15 11:11:05
问题描述: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那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一年”是否为不变期间?即它是除斥期间吗?如果是,解释第八条为什么没有规定呢?如果不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不是不消灭,仍可以进行撤销权的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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