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据后面只写了‘同意转让’是否有效,由于上面原因现在不转让是否算违约?2如果是违约,赔偿如何算?3如果对方要打官司,我们怎么办?谢谢答复回复请寄
更新时间:2006-05-12 13:14:17
问题描述:
我单位前年集资建房58套(58人有资格参与集资建房),建房时我缴了集资款,58人以外的其他员工或自动不要房的员工每人按工龄给以一定补助(有资格与无资格的补助不一样,有资格的要高),因我不想要,缴款不久就转让给另外一位员工,他给了我建房款,我把单位开的收款收据给了他,在收据后面写了同意转让,并按其他人的做法房子建成后他应按我不要房子计算的补助款项给我。 由于单位某些原因只建成48套,有10个人将没有房子。单位只好改变原分房方案,另外因还有3套房子面积较小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有45套房子可分了。今年4月底根据建房小组研究,召开集资建房大会,有自动放弃的按26000元底价往上拍,每次加1000元直至有13人自动放弃,最后到30500元时有13人自动放弃,每人将得到30500元补偿。 因事前与对方商量,如果他能补给2万元房子人仍转让给他,他不同意,所以我也自动放弃了,与我相同情况得有4人,有人找单位领导领导说给5000元可以了,最后答应给6000元,对方不肯说要平分,我们也不同意,如果当时能补3万,我们就不会转让出去了,对方说我们违约,我们认为违约不错,但首先是单位先违约,没有那么多房子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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