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在我手头上的借条和银行转帐收据可以作凭证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些钱吗?如果我要起诉应该到哪里去起诉?需要准备一些什么东西吗?希望你能够在百忙之中解答我的问题。谢谢!
更新时间:2006-05-12 11:01:03
问题描述:
在2004年5月,我在上海松江工作认识了个女孩子,在8月26日有事情她回到了自己的老家,也就是南通市海安县。去年的9月份,我打电话给她,她说她丈夫出了车祸需要钱,那时我手头刚好有五千元就给她送了过去(有借条在我手里)到去年10月31日我又通过建设银行给她汇去了一千元(汇款收据我保存着)到12月份我给她打电话希望她能在今年的6月30日前把钱还给我(因为我要买房子),但我给她打电话她却推脱没钱不想把钱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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