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受委托单位,有对方的委托书,我厂只是负责加工,加工完成后交回澳门客人,产品不在中国销售,请问律师,我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工商局能否因此处罚我厂?谢谢!
更新时间:2006-04-28 16:15:41
问题描述:
我厂是一间服装加工厂,于06年4月起接受澳门的客人委托,加工一批标有“XX66”商标的服装,手上持有客人的委托书和他国的上述商标注册证(全为英文),工商局于8日到我厂检查,说我们使用的商标“XX66”与中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要处罚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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