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及其原因.2.该案中刘..的自杀没有造成其他人员的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结果.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是否包含刘..畏罪自杀在内?3.检察院委托县医院做了刘..的尸检报告(
更新时间:2006-04-26 16:47:36
问题描述:
我曾经是一名警察, 2005年5月11日上午 刘..因为怀恨他人,而产生报复的邪念.杀死杀伤一人,后自杀未遂,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将刘..抓获.送到县医院救治.期间,县公安局研究抽调我和其他的七人轮班看守.我于5月12日16时到次日8时,顺利完成该班任务5月14日8时到16时.我和另一名民警再次接班看守刘..同日10时许刘..要求上厕所.经我和另一民警同意后,由医务人员将固定刘..双脚的绷带解开.送其上完厕所后,将其扶回病床.未用绷带将刘..系在床上进行防范性的固定.11时20分时,看守的另一民警回家吃饭.12时10分,我离开病房上厕所刘..趁机从窗口跳下.(垂直高度20米)我发现后立即下楼,同医务人员一道,用担架将刘..抬往手术室抢救.16时30分刘..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在整个过程中刘..从抓获到自杀长达72小时,期间神志清醒,并供诉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做了笔录.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对起宣布刑事拘留(采取强制措施)刘..的病房在医院的8楼.没有任何的防护设施,公安机关也未核发警具警械.县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因费用一直没到位的问题,从抢救到其死亡一直都没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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