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们是否应该承担由于原告的所谓过错造成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我们应该如何索赔,可否要求其退还房款并赔偿房款双倍的赔款?
更新时间:2006-04-25 00:40:38
问题描述:
今年4月19日晚9时30分许,金水区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来传票,事由为郑州市中方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状告我单元楼内全体业主。同时送达的还有原告的民事诉状、法院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诉状中原告认为自己因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合同签订日期为2004年5月30日。我所购买的房产为原告至始至终所称37号楼南三单元6层东户,并且合同中已经明确位置,并对该期房如果出现面积误差时的处理办法和详细计算方法。今年4月原告提出面积出现误差,但是要求我们按照误差全额补款。我们认为合同已经做了约定,要求按照合同执行。原告就将我们告上法庭。其依据是原告自认为自己有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原告的误解是说自己把单元号编错了,我们现在的房产不是3单元而是1单元,他们把俩个单元编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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