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更新时间:2006-04-20 12:37:57
问题描述:
咨询:湖北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县房管局二级单位,不具法人地位)负责管理两笔资金:一是因出售公有住房收入获得的资金,称为住房资金(通常所说的售房款),根据有关政策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根据售房单位性质不同归县级财政和企事业单位所有;二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两笔资金所有权性质不同,财务制度不同,长期以来分别由两套帐进行管理的。1995年县政府决定将属于县级财政所有的住房资金(售房款)上缴到县财政局纳入做为预算外收入。属于各企事业所有的住房资金留在中心直到2001年全部用完。2002年电力公司要求资金中心将帐面尚存的31万元住房资金划转为住房公积金,在明知无住房资金的情况下,中心负责人马某等人在索取1万元的好处费后,便采取利用该单位同时管理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便利,以财政局曾收缴过售房款为由,由马某超权(不具备法人资格)签字采用偷梁换柱的方法,在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将早已上缴给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外收入的住房资金虚增为住房公积财政专户存款31万元,弥补由此造成的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亏空。此后,中心负责人采用同样方法,陆续分别虚增资金中心公积金财政专户存款,累计虚增240万元,共套取资金中心在其他专业银行公积金存款240万元并将资金,除解决虚增电力公司31万住房公积金外,其余由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费用和由马某等人以住房资金名义划拨给了有关单位。造成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帐实不符短缺240万元。根据<<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1条和<<刑法>>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渎职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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