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的是在1998年到2002年期间关于公司替员工加两金的问题本人是否有权追问并索要赔偿?另外公司知道不加金的危害性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将其转入另外的服务社再要求本人加金,事后仍然在本公司
更新时间:2006-04-19 15:29:55
问题描述:
本人在1998年的时候辞去先前的一份工作进入了梅龙镇广场,在1998年到2002年期间公司未签过任何合同也未提出加金的问题,2002年11月16日公司与本人签定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把本人的关系转到了另外的物业维护服务社,但本人仍然留用在梅龙镇广场,直到2002年后梅龙镇公司提出加金,是从本人工资里扣去的,到2006年4月4日本人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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