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审法院不支持,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6-04-14 09:14:06
问题描述:
我司(上海点连点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江南技术研究所在2005年7月1日签定了一份“骑士乐”牌免充气内胎在上海市闵行区、徐汇区、长宁区的唯一代理权的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2005年9月4日前有权优先签定上海市销售总代理权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我司发现“骑士乐”牌免充气内胎已于2005年1月29日在上海南汇地区已签定过一家上海市总代理商,我司便于2005年8月3日发涵到江西省江南技术研究所,与当事人“肖在德”所长取得了联系,进行交涉,无果。2005年8月5日,我司再次与“肖在德”所长取得了联系,江西省江南技术研究便发过来一份是有“骑士乐”牌免充气内胎专利人签字加盖有“河间市科慧免充气内胎厂”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另一份是2004年7月8日由“河间市耐扎免充气内胎” 加盖有“河间市科慧免充气内胎厂”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我司接到后便通过上海市南汇的所谓的总代理商与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口头确认说承认上海市南汇的代理商。于是我司便再次与“肖在德”所长进行了联系,并发涵告知给我司带来的损失及严重的影响。于是便等待“肖在德”所长的回复,无果。其中,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江西省江南技术研究所对我司每次定货在数量和品种上都达不到要求,每次的发货都与我司的定货单有一定的差别,造成很多的客户与我司的关系分化,给我司带来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上的损失。2005年8月9日我司便按相应的法律程序发了第三次涵,要求“江西省江南技术研究所”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赔偿金12800元及退回我司签约时支付的代理费12800元,并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无果。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