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母亲干临时工30多年,其中在园林处工作19年,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若符合,现在还能补办吗?2、若不能办理退休,生活费增加到多少才算合理?3、园林处要求我们签协议承诺今后不能再要求增加生活费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6-04-10 22:10:23
问题描述:
我叫由慧,我的母亲刘凤英,1933年生人,自1962年起即在兖州建委下属单位干计划内临时工,1980年至1998年在建委的下属单位兖州市园林处(差额事业单位)干临时工。其间在88年临时工转正时因年龄原因,该单位没给转正,97年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园林处没给投保。98年时年龄已经65岁,从1998年10月份起回家休息至今,园林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200元。98年时兖州月最低工资标准220元,到2006年兖州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到470元,城镇低保标准已达每月200元,可我母亲生活费仍是每月200元。年老多病,生活十分困难。经找园林处多次交涉,现只答应生活费给增加到300元,并要求我们与单位签订协议,让我们承诺今后不能再要求增加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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