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高××林被告人:彭×× 案由:高××的儿子张×× 2005年5月号出生,城市户口.2006年2月27号请当地一位医生后经卫生局查实为无证,彭××长青乡万家村蚌公组人,进行治疗,早上七点左右他对小孩查烧为38.4度,再没有经过其它检查下就使用了硫酸庆大霉素和柴胡注射液公安有笔录,他没有对患者出具处方单、诊断书,并且将注射用完的药瓶及针头、针筒一并带走了,并要患者服用硫酸庆大霉素颗粒,阿莫西林颗粒,泻痢停药丸以上药品现在均有留样,使用剂量遵医嘱但事发后查验使用说明发现有超量现象,并且因泻痢停小孩服用有呕吐现象,所以没有继续服用泻痢停,其它的两种药物按照彭医生的吩咐均服用,经上午治疗后小孩的热烧从38.4度降到37度,但出现有轻微拉肚子的现象.我父母亲因担心孩子的病情,在上午医生临走时再三嘱咐要彭医生再来给小孩看病.医生给小孩看病打了针,放了药后没有继续留在我家就离开了。下午医生再次来到我家,小孩因体温正常,拉肚子还不严重,他告诉我父母亲孩子只要再用一次药过两天就会好,于是他再次为孩子打了上午一样的针以上均为他医生的口供,拿了亚宝牌”宝宝一贴灵”给我父母亲,并告知此药膏一次贴两个于小孩的肚脐上后事发后经证实此膏一次只能用一个、一天后才换用,下完药后还对我父母亲说孩子不会有事的,就走了。到了晚上小孩拉肚子的频率有所升高,由于医生一再说小孩拉肚子过两天就会好,所以我的父母亲以为医生是正确的,在没有任何医学知识的前提下没有意识到0问题的严重性.到了28号凌晨,小孩开始出现不正常的现象有气无力,多次拉肚,此时我的父母亲开始怀疑医生是不是诊断有误,于是趁夜到另一医生请求帮助,由于另一医生只肯将小孩抱到贵处才肯治疗,我爸无奈下只好迅速回来以上时间约一小时,找到正在我叔伯奶奶家治病的彭医生,在我父母亲多次呼喊下他没有来就诊,于是我爸趁着夜色,连滚带爬在叔伯奶奶家将他带来我家.医生见情况不对,于是拿起我家的“四季平安油”给小孩全身擦拭,后叫我家送**医院急救.由于小孩在家基本上已经死亡到了白果医院医生只说有1%的生还希望问是否急救,我爸选择了急救,但最终死亡.。××医院,随同送治人员均可证明小孩在短短的40分钟路途中已接近死亡。 诉讼请求:1、追究彭**非法行医罪因其非法行医存在多年,并以盈利为目的,在此案之前有因行医差点致人残废死亡后经白果抢救及时得到康复的事件,此事件他赔付了受害方。2、因该医生在诊治过程中违反医生的操作规程,不给患者开具相关用药证明和药品的使用方法与禁忌、药品的副作用等,治疗中将相关的药瓶,针头针筒全部自己带走,对十个月的小孩不进行综合检查直接下药,下药后不进行观察马上离开;同时遇到小孩腹泻后不是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法(进行输液补充水分与电解质,并进行认真观察)也未向患者家属告知事情的严重性让死亡的亲属趁早送大医院进行救治,最终导致宝贵的救治机会失去;在小孩快要死亡的时候他明知”四季平安油”不能用于小孩,为了脱逃责任蒙骗我的父母亲,也未与我的家属一同去××医院进行配合救治,严重违反了医生的执业规范。因此死者的死亡与该医生有直接关系,请求法院给予对死亡的家属合法的赔偿包括精神赔偿。3、因该医生在当地行医多时,自己开有诊所,贮备了大量的药物,请求药监局对该处的药品的来源,使用方向,内部台账的管理进行查验,依法收缴;同时多年来他有实质性违法所得,而未上缴任何税费,请求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还请求工商部门对彭医生这种非法开店的行为进行处罚.。 1. 追究刑事责任原由:因他在当地无证行医多年并因此行医行为导致我小孩死亡,在此之前该医生有未举报的前科。 2. 要求民事赔偿事实与理由:因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的程序与方式不符合此年龄阶段的小孩和发生此种症状的小孩. 并且吩咐用药过程严重有误,还承诺小孩病情不严重很快就会好,造成死亡者家属思想上麻痹,最终因病情没有得到正确有效的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非法行医己存在多年是客观事实.前科事件为受害方周××家其它相关的证明有公安录制的双方口供. 此致敬礼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高×× 代书人:高×× 2006年3 月 15日 附:本诉状副本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