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以上事实,公司是否有违反劳动法?本人能否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尝?具体经济补偿是怎么样的?公司应该向我提供那些补尝?本人能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人胜诉机率有多大?
更新时间:2006-03-15 22:22:44
问题描述:
你好! 本人2005年11月18号进入一家外资厂工作, 双方约定试用期及以后月薪为:4000元,2006年2月18号左右,本人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写明:本合同自2005年11月18号起至2007年11月17号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 另外,合同上还写:本人底薪:1000元/月,其它津帖另行规定,本人每月收到的职位薪资是3000元,再加底薪1000元,即本人每月实际收到4000元,每月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扣交, 2006年3月13号,公司部门主管/经理 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强行将本人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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