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2005年2月份时签过一份补充协议,内容说明逾期未付清货款滞罚金按每天3%计算,如果这样现在滞罚金都有数十万,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2、文昌维嘉酒店老板是香港的文昌华侨,由于他的投资在文昌影响力较
更新时间:2006-03-06 09:55:37
问题描述:
2004年11月从文昌维嘉大酒店与我司签订TCL彩电购销合同金额共51万多,2005年1月13日发完合同货物,按合同期要求应该在当月付清全部货款.但文昌维嘉酒店从2月份欠货款21万多,经多次催款,仍从2005年8月份至今未付一分钱货款,欠款38700元,按合同万分之一滞罚金,合计欠款41336元.我公司TCL海口经营部现已将财务上收到广州分公司平台管理,因此所欠货款根据公司要求,已由我私人全部垫付.现我多次上门催款,酒店方负责人仍旧拖欠不愿付款,全无诚信可言.现在因此欠款,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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