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方已经获得了厂方的工伤赔偿后,能否再另外依据安监局报告中提及的日照方的过失来提起民事诉讼,获取另外的民事赔偿?即我方与南京厂里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覆盖了第三方日照港对我方的侵权行为?2.出事
更新时间:2006-03-04 10:38:0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涉及工伤和民事赔偿的问题。先简述一下事情经过:我一名亲属在某大型机械厂任工程师,该厂去年出售几台大型吊车给山东日照港,去年12月份吊车运至日照并组装完毕,尚未交付给日照方前,我方亲属在调试时,不幸发生工亡事故。现在我方亲属已被厂里确定为工亡,并且与所在厂方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据日照安监局调查报告称,事故直接原因中有我方亲属没带安全帽,也有日照港口现场安全管极其混乱松懈,另外还有日照港工人存在没执行相应规章制度,贸然启动机器之直接责任。最终判定为我方亲属负主要责任,日照方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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